正确把握党委的主体责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主体责任”是全新的提法,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提出的“全面领导责任”相比,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深刻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的内涵更加丰富。领导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或者说是“传导责任”,即:任务向下分派,责任向上传导;上级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分派给下级,同时要对下级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负起责任。强调领导责任有利于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但是,只强调领导责任是不够的,因为责任在逐层传导过程中容易递减和弱化,最后到党委那里,常常是板子高高举起,却轻轻落下,责任追究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力。还有,只强调领导责任,容易使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浮”在上面,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开开会、讲讲话、签签责任状”,只做一些“领导层面”的事就可以了。因此,王岐山同志在讲话中特别强调,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也就是说,党委的主体责任不仅包含领导责任,还包含直接责任。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既是领导主体,又是落实主体、工作主体;既要坐镇指挥、谋划部署,又要身体力行、直接参与,做到亲自抓、为主抓、系统抓、务实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责任的特征更加突出。过去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与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划分不清,纪委代替党委承担太多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有利于主体责任的正确回归,也有利于纪委从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聚焦主业、深化“三转”。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既有交叉,又有区别。首先,主体责任虽然也有监督的任务,却侧重于监管,监督和管理同步推进,通过监督来提升管理的水平,通过管理来实现监督的效果。如党委发现下属单位党风廉政问题比较严重,可以通过调整其领导班子、加强其党务政务公开等管理手段来化解问题。纪委的监督责任则主要是发挥检查监督和执纪问责功能,对被监督对象存在问题,可以提醒警告,导其归正;也可以调查处理,惩戒威慑。其次,党委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委做好执纪监督工作,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前提,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则为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保障。两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计算机系统软件与杀毒软件的关系,计算机的正常工作依靠系统软件,杀毒软件依附于系统软件,又保障系统软件的健康运转。
责任的体系更加清晰。我们经常强调“有权必有责”,而往往忽略“有责任必须有主体”。有责任无主体,或者责任清晰而主体模糊,都容易产生责任虚置、错置、倒置等责任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过去一些地方和单位发生了严重的腐败问题后,在责任追究方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产生问题的根源刨得不够深、挖得不够透,责任向上追溯倒查的力度不够,结果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明确了党委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廓清责任体系,使追责链条更加完整,追责依据更加充分,追责工作更加深入彻底,从而更好地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惩戒作用,增强责任追究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作者陈振熙,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