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担当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落实“两个责任”进行了具体部署。当前,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中央要求,以滴水穿石、持之以恒的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切实履行好“两个责任”。
责任与使命:勇于“挑担子”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党章提出,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章把“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作为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同时,党章明确规定了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包括开展纪律教育,监督权力行使,检查和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等。
落实好“两个责任”,一方面,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增强全党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另一方面,要求各级纪委树立突出主业、严肃执纪的意识,以铁面监督的勇气、自身过硬的底气和激浊扬清的锐气,严格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
形势与职责:划清“责任田”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不够明确,检查考核不够深入,责任追究不够有力;有的认为抓业务工作才是主业,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分内事,开个会、表个态就算完成任务了;有的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纪检机关的事,当“甩手掌柜”,能推则推;有的认为只要自己不出问题就好,乐当“好人”,对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个别领导干部说一套、做一套,台上高调反腐,台下反行其道,带坏了一方风气。在履行监督责任方面:一些纪检机关或派驻机构存在着职能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的问题,抓监督的精力少,分管其他工作时间多,谈党风廉政建设唯唯诺诺,谈其他业务工作头头是道,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不善监督、不敢监督、不想监督的问题,对不正之风熟视无睹,对腐败问题束手无策,出了问题就帮着所在地方、部门“捂盖子”。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是责任主体不清、责任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偏软偏宽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同时,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划清 “责任田”,有助于厘清党委和纪委的关系,以及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党委主要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此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担负“一岗双责”;纪委担负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进行检查监督,查处腐败问题。应当看到,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党委不仅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要做好执行和推动工作,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条件;纪委强化监督责任,督促落实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保障和推动党委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
分解与落实:强化执行力
一是明确责任。党委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履行好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廉洁从政表率等责任。二是分解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区域和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上级给下级定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集目标、任务、分解、检查、考核、评估为一体的落实责任制完整链条,防止出现责任不清、工作不落实等现象。与此同时,要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三是常抓不懈。对干部队伍中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谈话提醒,加强教育,扯袖子,敲警钟;对可能引发腐败问题的制度漏洞,通过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动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及时“修补”,防患未然;对本地本部门出现的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制止,坚决查处,防止小错变成大罪。
纪委作为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承担着“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监督责任意识。一要突出主业。按照“三转”要求,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抓好执纪监督主业,改进执纪监督的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二要突出重点。当前,各级纪检机关执纪监督的重点,应当围绕十八大以来中央和中央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一系列决策部署,紧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查办案件等重要工作,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以“零容忍”的态度,瞪大眼睛,找出问题,抓出成效。三要突出纪律。通过纪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有效破解少数纪检机关不善监督、不敢监督、不想监督的问题,切实解决有案不查、瞒案不报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各级纪检机关对纪检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意识。
追究与问责:提高威慑力
明确责任范畴。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要在加强和规范对“两个责任”检查考核的同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厘清各级党委、有关部门和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的责任边界,明确责任追究的实施部门、问责对象和情形、问责方式和内容、问责程序等,做到依法依规,有理有据。
区分责任情形。实施责任追究,要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应该分清以下几种情形:本地本部门党委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要给予表扬肯定;本地本部门党委未发现或者不查处,而被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并查处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如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纪检机关对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履行教育、监督、惩治职责,导致发生重大腐败问题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实行责任倒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必须启动“一案双查”,既要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党委、纪委责任,依纪依法予以追究。实施责任倒查,应当坚持“谁家的孩子谁抱走”,详细分析案情发生的时段和严重性,对在某一段时间内腐败问题严重、案件频发或者发生重大窝案串案的,应对当时的党政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并延伸下查,既追究一把手的责任,也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作者黄德安:系福建省纪委副书记)